房产动态

租赁总年限不超过6年 只租不售



我市中心城区今年第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共9588套房源,经前期电脑公开摇号后,目前已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顺序,今天将正式选房。

中心城区公租房房源是否充裕,轮候期会不会等很久?我市公租房在配租上是如何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的?成功租下公租房后,是否可以转租、转借或者租满一定年限可以申请购买?……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等问题上,部分保障对象对政策还存在不清楚的地方。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咨询。

原廉租房保障对象

不会占用公租房房源

今年3月起,我市的公租房、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

对于有部分保障对象存在“轮候太久”的担心,市房管局介绍,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建设周期将逐步交付使用:2015年第二批次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推出近6千套,2016年预计建成8千余套,2017年预计建成9千余套,“加上首批次9588套房屋,今年中心城区将推出近16000套左右并轨公租房房源。”

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从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看,我市中心城区2014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保障对象的轮候期将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轮候期限。

此外,由于今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两类房源也同时合并使用,原廉租房剩余2461套,而该批次廉租房保障对象只有2113户,“不存在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占用公租房房源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公租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

统筹安排调剂

让更多保障对象获益

公租房与廉租房实行并轨后,现行的轮候制度、配租规则又是怎样运行的呢?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我市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建立了一套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按年度优先摇号”的轮候制度。

据了解,住建部曾于2014年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中,提出“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的保障原则。

我市的公租房将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根据年度优先原则,2014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保障对象将优先于2015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配租。申请对象将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公租房只租不售

租赁总年限不超过6年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供不应求。”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的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也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据介绍,并轨后廉租房和公租房都统一纳入公租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成房发〔2015〕85号),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限期退出;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规使用逾期拒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